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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执法!永嘉检察发出首份训诫书!

永嘉检察 2023-02-10

1月7日下午,永嘉县检察院在公开宣告室对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宣告不起诉,并发出首份训诫书,责令赔礼道歉。


不起诉宣告会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对金某某酒驾及不配合查处的危害后果开展训诫和警示教育。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十分感谢,并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错误,日后将铭记教训,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做守法好公民。

训诫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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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

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你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作不起诉处理。但你在接受查处过程中,轻微抗拒执法并伴有言语挑衅、辱骂等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本院对你进行训诫:

醉酒驾驶机动车会使驾驶人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危及公共安全,涉罪后对个人、对家庭也会造成严重影响。人民警察依法查处酒驾醉驾,严防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你在被查处时,因担心站在不远处的女儿目睹经过,从而产生抵触情绪,企图挣脱,言语挑衅、辱骂民警,而事实上,你的行为不仅扰乱执法秩序,更损害法律权威,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树立崇法守法的正确导向。

本院考虑你能及时悔过并积极配合调查,结合你的犯罪情节及一贯表现,决定对你作不起诉处理,希望你珍惜机会,真诚悔过、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执法权威,以实际行动当好法治的信仰者、传播者、践行者。


 检察官

2022年1月7日


检察官说法

尊重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没有执法权威就没有法律的尊严与神圣。当前在醉驾案件中,还是经常出现不尊重、不配合民警执法的现象,更有甚者暴力抗法,所以我们希望通过对轻微抗拒行为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的形式,让当事人吸取教训,也通过公开发布训诫书,让尊重民警执法成为一种习惯!

文字 | 邢逸    照片 | 奔洋    编辑 | 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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